在提倡全球人道主义的今天,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包含有了人道主义的意味,刑法也不例外。在刑诉法中有规定一种暂予监外执行的制度,这项制度就是人道主义在刑法中的运用,也是一项惩罚犯罪与改造犯罪相结合的制度。
根据刑诉法相关规定,对于判处刑罚是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存在有下列情形时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如果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那么也可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在交付执行前,即法院审理刑事活动判处被告人刑罚后,还未将犯罪送与监狱执行刑罚前,此时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如果决定对罪犯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那么由交付执行的法院决定。
在交付执行后,即法院审理刑事活动判处被告人刑罚后,已经将罪犯送与监狱执行刑罚,此时出现了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如果决定对罪犯执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由监狱或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是利用非法手段批准的,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那么这段期间将不会计入刑罚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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