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抢劫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该条对未成年抢劫适用刑罚提出了指导性原则,具体分析如下:
现今未成年抢劫越来越低龄化,不满十四周岁就实施抢劫行为的大有其人,而依我国刑法第17条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抢劫的,不予刑事处罚,即不构成抢劫罪。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确定抢劫人未满十四周岁。依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首先,依身份证或出身证明等相关证明,实施抢劫的未成年人的真实年龄不满十四周岁。其次,推定其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即不满十四周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出于对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这种情形作了详细规定,将其分为“不认为是犯罪”和“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两种情况。该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要求,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钱物,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客体是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未成年抢劫完全符合上述四个要件的,一律不认为是犯罪,即不构成抢劫罪。该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的要求上与“不认为是犯罪”的要求完全一致,唯一不同的是主体,即要求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其实施上述行为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即一般也不构成抢劫罪。
3、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明确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冲击”,“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由于实践中,未成年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时,也不可避免有推搡、强拿、硬拽、语言威胁等行为,这极易于抢劫行为相混淆,但应当严格区分两者。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强拿硬要行为要求,主体只是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主观方面,不是通过抢劫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是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冲击;客观方面是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且情节严重;客体是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具体的侵害对象该解释未明确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物品和钱财。符合上述要件的强拿硬要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未成年人也是人,只要侵害了他人的权益就需要接受相应的惩罚。但未成年的心智尚未健全,出于保护和理解,他们的惩罚措施仍与成年人的有所出入,更多是以教育为主,如管制、罚款、缓刑等,主要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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