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
通过赌博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哪些行为构成聚众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三、认定聚众赌博要注意什么
(一)相关法律规定了20人的参赌人数,指的是不同的个人,而不是参赌人员达到20人次以上。
(二)《解释》没有规定抽头渔利数额、赌资数额和被组织参赌人数的幅度问题,就是说,全国各地司法机关不分地区差别,应当统一适用该标准。
《解释》第一条第四项标准针对的主要是一些旅行社、导游、境外赌场在境内设立的代理机构等。在适用本项标准时,应注意几点:
一是被组织人数不累计计算,必须一次组织10人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
二是这里的“境”,指“国(边)境”,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港、澳、台地区赌博的,也适用本项规定;
三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是进行赌博,而不是旅游;四是行为人必须有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行为,至于收费数额的多少,则不限制。
无论是参与赌博的行为还是组织他人进行赌博,其实这都是我国严厉打击的。但是实践中,我们需要注意区分一般的赌博娱乐行为与赌博犯罪之间的差异,不能将所有的赌博行为统统都认定为赌博犯罪,这样就会出现冤假错案的情况。至于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也是要求达到了一定的标准之后,那么才能认定构成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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