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情况及现实处以无上限的罚款及政治权利剥夺。
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 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强令是指明知违章并存在着很大 的危险而仍然强迫下属进行作业。
(三)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具有强令资格的人,通常情况下是作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
(四)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既违章又冒险则是明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条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案(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综上所述,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属于侵犯公共安全的罪行,具体的立案标准有以下几个条件:1、造成一个或多数人员伤亡;2、造成直接性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3、造成了其他比较严重的后果。值得注意的是,在犯下该罪行的同时,极有可能也犯下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行为人需要时刻保持警惕和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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