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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有吗

一、毒品含量对量刑的影响有吗

毒品含量对量刑没有直接的影响。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毒品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据此,毒品的纯度并不影响毒品数量计算。这意味着,毒品的纯度再低,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也不能降格。

毒品的纯度不影响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不等于对案件的量刑毫无影响。毒品的纯度的不同,毒品的毒性也不同,由此导致相应的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量刑也应该有所区别。这在最高法院等机关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也有明文规定。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根据以上规定,毒品的纯度有机会影响到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涉案毒品纯度明显低于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的,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将25%作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是否属“大量掺假”的参考标准,同类毒品的正常纯度也以25%作为参考标准。

二、毒品数量与量刑

毒品数量直接反映出毒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对定罪、量刑均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某些毒品犯罪中,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毒品数量具有犯罪构成要件意义,未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就不能定罪。从整体上看,毒品数量对量刑的影响比对定罪的影响更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毒品数量与量刑的关系也是更为突出的问题。

毒品数量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刑法分则根据毒品数量大小,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确定了毒品数量,就可以直接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找到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毒品系同一种类的,确定毒品数量的方法较为简单,可以直接相加,累计计算。如果毒品系不同种类的,特别是有新类型毒品的,如何确定毒品数量就是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目前,我国明确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已有240多种,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更多达600余种,涉案的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但刑法典只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规定了鸦片、海*因、甲基苯丙胺3种常见毒品数量标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对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大麻、可卡因、吗啡、杜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咖啡因、罂粟壳等8种毒品,明确了“数量大”、“数量较大”的标准。但是,对于大量的新类型毒品,司法解释尚未规定量刑的数量标准和换算方法。

目前来看,由于刑法规定毒品数量并不以纯度折算,公安机关对查获的毒品通常只作看数量,不论含量多少,鉴定结论只表述含有毒品成分。在此方面,该规定还有待随科技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愈渐成熟来实现毒品量刑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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