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1)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的规定定罪处罚。
(2)加重处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入户抢劫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抢劫金融机构的;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冒充军警抢劫的;
7.持枪抢劫的;
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犯判处情节只是比主犯轻,但不会低于这个标准。一般从犯量刑,须看其参与的作案起数,在犯罪过程中担任的角色,以及被捕后是否主动坦白,有否立功表现。抢劫犯罪,尤其是团伙抢劫,属于重罪。如果作案时间跨度长、作案次数多、社会危害大、作案后果严重,主犯有可能判处死刑,那么抢劫罪量刑标准是3-10年,情节严重的处以10年之上直至死刑。从犯也得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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