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典》第69条、第70条、第71条的规定,不同法律条件下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规则分为以下三种: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刑法典第69条规定表明,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及由此而决定的基本适用规则,是以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情形为标准确立的。因此,就基本内容而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与前述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完全一致,故不再赘述。
2.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法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根据该条规定,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并后减”。
3.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我国刑法典第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该条规定,对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合并处罚规则,依特点可概括为“先减后并”。
数罪中有同种数罪、不同数罪之分。判决宣告以前即已被发现的同种数罪,不适合用数罪并罚。判决宣告后发现的漏罪的性质,无论与前罪属同种或异种,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决,然后进行数罪并罚。对于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的,无论新罪的性质与前罪是否相同,都应与残余刑期并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很少见,但是如果出现上文提到的几种情形,就会实施数罪并罚。这也是告诫大家,不要去做违反法律的事情,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的制止,不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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