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刑法并未规定认罪认罚可以减轻百分之多少,具体从轻、减轻处罚多少,要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犯罪后果的严重程度等方面酌情决定,若罪行较轻,犯罪后果较轻的,减轻处罚的幅度会较大一些。如果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对于表现好,积极服从管理,好好改造的犯罪分子,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根据《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减刑的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减刑的程序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认罪认罚的情况一般是可以适用于减刑的,因为这种情况是可以由司法机关来认定为自首情节的,但具体可以减刑多少是需要根据实际的情节和后果来进行处理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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