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规定了: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第二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同时又用附表的形式,规定了“情节严重的”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大部分情况了下(不排除根据不同品种数字上稍有变化),一级动物2只就构成“情节严重”,4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二级动物4只就构成“情节严重”,8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综上所述,捕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违法行为,若猎杀二级动物四只就构成情节严重,要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若猎杀二级动物八只就构成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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