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释考验期限是什么意思?
假释考验期限,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期限内对其考验的期限。
考验期限(要把实际执行期限与假释考验期限区别开,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无期徒刑十三年以上):
(2)有期徒刑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3)无期徒刑考验期限为十年。
二、假释的条件有哪些?
1、前提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例外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三、假释的流程是怎么规定的?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四、减刑与假释的区别有哪些?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假释本身是为了帮助罪犯消除消极因素,但因为实际的刑罚并没有彻底执行完毕,比如被判处了10年的有期徒刑,可实际服刑的时间只有7年,在此基础上决定假释的话,那么剩余的这三年都处于被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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