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师无意导幼儿园孩子走失判几年?
民事上要承担赔偿责任,行政上会受到教育主管部门的处罚。既然家长把孩子交给幼儿园,那么幼儿园及其老师有对孩子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在孩子走时时,孩子已经脱离家长监控范围,对孩子的看管义务已经转移给幼儿园老师,对于孩子走失的,幼儿园的老师是有责任的,该责任应有幼儿园及其负责带队的老师承担。
二、 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2条规定,幼儿园组织学生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要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按民法原理而言,这也是由于当事人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组织外出植树活动的时候,一定要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 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行政上或者刑事上,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需要明确的是,幼儿园的孩子在走失的情况下,幼儿园肯定是需要负责的,但由于并不构成主观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所以一般情况下应当是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民事责任,具体的民事赔偿标准应当由双方进行协商决定,可以向司法机关诉讼来对相关责任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