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犯罪是指招募,雇用,强迫,诱惑和强迫以及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情节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的;
(五)对被迫卖淫的人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前款情形之一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人员,利用单位条件组织,强制,诱导,容忍或者引进他人卖淫的,应当是第三条。按照这部法律。第158条和第359条的规定应当被定罪和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前款的犯罪,给予较重的处罚。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强迫卖淫罪必须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即“他人卖淫”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的必要因素。相反,法律只要求犯罪人强制卖淫,构成犯罪。至于被强迫人是否真的卖淫,只能作为犯罪的量刑因素来考虑和把握,而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强迫他人卖淫的,只要有强迫卖淫行为,就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因为我国法律规定该罪属于行为罪。对于强迫卖淫罪的量刑标准,可以分为几种不同的量刑等级。一般情况下,处以5-10年有期徒刑。但从这一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这一犯罪的处罚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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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协助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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