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
2、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实施从重处罚;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4、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与境外勾结从重处罚。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罪——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6、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武装掩护从重处罚。
7、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从重处罚。
8、出售、购买、运输伪造货币罪——伪造 出售或运输从重处罚。
9、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从重处罚。
13、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
15、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处罚。
16、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杀人罪从重处罚。
17、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窃取财物的按盗窃从重处罚。
21、盗伐森林、林木罪——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从重处罚。
2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23、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2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25、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排除累犯)
26、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27、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28、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包括过失)——战时从重处罚。
非犯罪情节,指犯罪事实以外与犯罪人密切相关的,表明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事实。根据司法实践,量刑情节可分为罪前、罪中、罪后、罪外四类。
罪中情节指的是犯罪情节;罪前情节,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就存在的、足以表现犯罪人主观危险性的事实;
罪后情节指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如认罪态度,退赔表现等;罪外情节,指的是独立于犯罪过程而在罪前、罪中乃至罪后都存在的一些客观事实,这些客观事实本身与犯罪事实并无必然的联系,主要是指犯罪人的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以特定的主体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主体属于罪中情节)。
总则部分有累犯(刑法第65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累犯(刑法第66条);
分则部分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条);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叛逃罪(刑法第109条);
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刑法307条),毒品再犯(刑法第356条);
海关、外汇管理部门以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与骗购外汇或者逃汇的行为人通谋;
为其提供购买外汇的有关凭证或者其他便利的;
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和单据而售汇、付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规定》第5条)。
非犯罪情节,如果要作为从重处罚的依据,则必须严格掌握法定条件。
如累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与新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新罪都判处或者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新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的5年以内。
上述三个条件,缺一即不能作为累犯处理。又如毒品再犯,也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即前罪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其他毒品犯罪;犯上述罪被判过刑;后罪须系刑法第六章第七节所规定的犯罪。再如特殊主体犯某些罪而必须从重处罚,则要对行为人是否符合特殊主体,依照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
其实也是可以区分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和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其中在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下,法官必须要严格按照规定,同时结合的犯罪情节对罪犯作出处罚。而在酌定从重处罚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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