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款额处理。
4、武装掩护走私的,按照《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5、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普通货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普通货物,是指《刑法》第151条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第152条规定的淫秽物品以及第347条规定的毒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内。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是指《刑法》第153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罪的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
此外,下列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或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论处:1、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2、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三)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走私特殊物品如毒品、固体废弃物等等,那么一般是认定为特殊的走私犯罪,但即使不能认定为特殊的走私犯罪,其实也有可能按照走私普通货物罪来定罪处罚的。而根据法律中规定规定,个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此罪。那么实际处罚的时候,其实对个人和单位的处罚就不太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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