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终身监禁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第一,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在我国,虽然贪污罪、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在较早时期曾相对较多,但考虑到贪污受贿犯罪毕竟属于非暴力性质的贪利性职务犯罪,与死刑所剥夺的生命权不具有对等性。近年来,我国对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已很少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绝大多数达到死刑适用标准的严重腐败罪犯均被判处了死刑缓期执行。而对于死缓犯,依据我国刑法典的规定,死缓考验期满后,除非具有“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情形,一般均可减为无期徒刑,有重大立功的还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在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执行过程中还可以予以减刑、假释,这导致判处死缓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两者之间的刑罚严厉性实际差距很大,难免让民众产生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适用刑罚过宽而不公正的认识。《刑法修正案(九)》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确立的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赋予了对此类犯罪的死缓犯更为严厉的惩治措施,有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第二,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关于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对象,相关立法说明和司法解释明确将其限定为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此类严重犯罪的罪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明确将贪污受贿犯罪的终身监禁视为这两种犯罪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事实上,《刑法修正案(九)》通过之后,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有关司法解释和前述的“两高”《解释》也贯彻了上述立法精神和立法原意。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切实减少死刑立即执行的数量创造了条件,因而,据此对原来罪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罪犯适用死缓并最终转化成终身监禁。显然,这一举措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切实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
作为国家机关单位人员,不要贪污,否则判终身监禁,钱虽然是好东西,但是要确保自己有命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终身监禁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可以因为进行立大功或者是认错态度良好进行进行,也不可以有假释,总之就是进去了就不可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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