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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一、管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依造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

管制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作出的刑事制裁。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不予以关押在一定的场所内,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因此,管制刑是限制人身自由而非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的,不得超过三年。上述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且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综上,管制不属于行政处罚,二者在决定主体、适用对象、期限、性质以及执行方式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不同。

二、管制的执行规定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已经出台,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根据刑法第39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聚会、结社、游 行、示 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根据上述规定管制本身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如果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需要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把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判处,其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即应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中的规定管制是主刑的一种,由人民法院判决,社区矫正组织执行。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管制期间,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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