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假药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具体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对该民事责任的一个总则性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又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出售假冒伪劣产品,销售者应当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产品质量法》第44条同时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同时规定了惩罚性双倍赔偿原则"经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以上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对消费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销售假药不仅危害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存在消极的影响,因此自己需要注意自己的处理方式,只要自己的处理过程没有问题,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不会出现太多的阻碍,不过维权的过程较为麻烦,有关当事人需要仔细留意相关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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