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构成滥伐林木罪,实际滥伐林木或者其他森林达到10方的,属于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按照我国《刑法》第345条的规定,此时可以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若是滥伐林木数量不多,情节也不是很严重的话,可以申请缓刑。但若是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应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缓刑的可能性小。
按照规定,若是行为人在一年之内有滥伐少量林木,但是却没有经过处罚的,实际累计其滥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要是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则需要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格外,违反森林法法规,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在采伐过程中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等要求进行采伐,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已构成滥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