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在对犯罪嫌疑人判决时对其进行轻判,甚至于不判,可能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
减轻刑事责任以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是在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刑事责任确定之后加以考虑的问题,因而,其前提是有犯罪行为存在,并且应该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追究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或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四种: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3)又聋又哑的人;
(4)盲人。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于我国刑法典中没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而在许多条款中直接规定为减轻处罚,许多人都错误地以为减轻刑事责任就是减轻处罚。不错,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具有密切的联系,减轻刑事责任是减轻处罚的基础和前提,而减轻处罚则是减轻刑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减轻刑事责任也往往具体化为减轻处罚,从而将减轻刑事责任与减轻处罚连结在一起。然而,减轻处罚虽以减轻刑事责任为前提,减轻刑事责任却不一定带来减轻处罚的结果,减轻处罚仅仅是减轻刑事责任的实现形式之一,二者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别。
如果要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减轻的话,需要有明确的相关证据才行,而且我国是没有减轻刑事责任的概念,是在条款之中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如果在条款之中没有规定减轻处罚的话,那么及时满足减轻刑事责任等相关要求也不能够进行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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