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立功行为有哪些类型?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和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有关法律规定,确有立功表现是指服刑罪犯: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有重大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表现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服刑罪犯,可以得到减刑。
此外,对被评为省级劳改积极分子的罪犯,可视为有立功表现。
二、司法解释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同时,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犯罪分子提供重要线索,使案件得以侦破的行为,可视为立功。一般立功是犯罪分子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重大立功是犯罪分子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犯罪分子被司法判决后,在服刑期间,如果有立功表现的,可以由司法机关申请和认定进行适当的减刑,这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需要注意的是,有关立功的情况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实际情况来进行认定,特殊情况下,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具有极端的恶劣性质的,是不可以适用于立功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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