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迫交易罪刑事判决书是怎样的
强迫交易罪刑事判决书需要包括被告人的详细信息,就犯罪情况作一个基本陈述,然后作出判决结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强迫交易罪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湖北锦洋水利XX有限公司员工。20XX年X月X日因本案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行政拘留,同年X月XX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某,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咸安检刑诉(2014)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XX年X月X日,通县水利局委托湖南通源水利工程招标XX公司将通城铁柱港河道治理项目工程对外招投标,湖南通源水利工程招标XX公司在温泉中央城XXX室设立办公室,接受施工单位报名。湖北锦洋水利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到该办公室报名竞标该项目的第三标段工程。被告人黄某为确保XX公司中标,从20XX年X月X日至X日,每天蹲守中央城XXX室,踢坏该办公室的办公桌,在现场用言语威胁的方式阻止他人报名第三标段工程,并强行从该办公室拿走已报名第三标段的荆州长江、湖北楚峰两家XX公司的报名材料,于某标前一天才归还。被告人黄某在得知曾某、殷某、饶某已经报名第三标段工程后,采取打电话威胁、上门威逼等手段强迫上述人员退出投标。20XX年X月X日,XX公司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殷某、饶某的陈述;证人尉迟某、彭某、张某、万某、李某、石某、宋某、樊某、蔡某、沈某、彭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采用威胁手段强迫他人退出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的刑期自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廖X
人民陪审员:舒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书记员:章X
附相关法律条文
综上所述,在一些交易当中可能并不是双方都协商一致的情况,比如强迫他人买卖商品的,如果当事人遇到这种行为的是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单位犯本罪的,一般会对单位判处罚金,追究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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