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和有关社会组织不同的是,监护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自身的利益密切相关。每一个未成年人思想品德、行为习惯的优劣,都攸关父母心血与期望,攸关全家乃至亲朋的幸福与安宁。在这种内在动力的驱动下,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品行的培养也就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经常性。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外在推动力,对监护人的行为具有规范和指导作用,使监护人更有效地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监护人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综合治理,应当履行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责任:
1.思想教育。
包括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预防犯罪的教育。思想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起基础作用。
2.权益保护。
包括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如履行抚养义务,不得遗弃、虐待),受教育权益(如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权益的保护。权益保护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为预防。
包括对未成年人一般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预防。行为预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任务。
4.行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