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活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较为常见的一种活动,商检失职罪就是出现在商检活动过程中,并随着商检活动的频繁而有不断增多的趋势。如果您或您的亲友不幸涉及商检失职罪,那么本文为您解答关于什么是商检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商检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等主要问题,希望能对您或您的亲友有所帮助。
(刑法第412条第2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商检失职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失职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检失职罪时,应区分商检失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商检失职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希望本文关于什么是商检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商检失职罪怎么判的相关介绍对您能有所帮助。与《刑法》条文的一般规定不同,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具体的案例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当我们或者我们的亲友不慎涉及商检失职罪时,笔者建议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我们进行辩护,这样律师才能为我们出具专业的辩护意见,为我们争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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