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构成累犯可否判缓刑
刑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累犯从严是一项世界性的刑罚制度。只有不具备累犯的这一法定情节的才可能适用缓刑,是与刑法第六十五条“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了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罪的犯罪分子:特别累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又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论其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多长时间,也不论其前罪判处何种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都以累犯论处。
由于累犯受过刑事处罚,没有接受教育,没有认真进行思想改造,恶习不改,明知故犯,一犯再犯,主观上已形成犯罪习癖,犯罪人格难以矫正,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极有可能再危害社会,不符合缓刑的实质要件,如将其放在社会上改造,犹如放虎归山,只有通过关押才能有效地对其实行改造,实现刑法目的。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累犯由于人身危险性比较大,因此一般是不能取保候审的。但是如果累犯有以下两种情况,可以被例外地处理: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首先,要适用缓刑必须就要先符合了规定的条件,除此之外法律方面也明确规定了,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不能适用缓刑的。格外,要是认定属于累犯的话,其实在服刑期间也是不能被假释,但如果符合条件的话,还是可以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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