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批捕监视居住后公安局二次报批会被批准吗?
不批捕监视居住后公安局二次报批一般会被批准,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如果不符合的,应当不批捕。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1、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并不会影响到法庭审判。监视居住只是侦查阶段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应用于因身体原因不适宜羁押,或犯罪行为较轻,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嫌疑人。
如果在侦查阶段结束,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话,法庭审理仍会根据其犯罪情节定罪量刑。依其犯罪行为看,属于盗窃罪的共犯,虽然其之分得部分财物,但仍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其非主犯,量刑会比较轻,有机会争取判缓刑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很多的犯罪嫌疑人,虽然其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公安机关并没有找到其犯罪的证据,或者是其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比较小。此时公安机关有可能是不会批准其被逮捕的请求的,但是可能会被监视居住的环境。
延伸阅读:
检察院不批捕是退回法制科吗?
批捕起诉证据审查的原则有哪些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