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证时间如何填?
1、刑事拘留证上填写的是开具拘留证的时间,并不是正式拘留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拘留证上何时送人入所的时间,只是拘留的执行时间而不是正式拘留时间。
2、刑事拘留的具体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公安机关会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公安机关来说,虽然有拘留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员的权利,但是在实施拘留行为的时候,必须要出示拘留证。如果在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并没有向检察院提出逮捕的请求,那么在限定期限满之后,需要释放被拘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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