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批捕的罪名后来还能改吗
可以变更罪名。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明确对司法机关变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没有设定程序规制。实践中,司法机关罪名变更包括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中拟定罪名的变更,也包括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指控罪名的变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241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如何处理的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活动包括如下内容:
(1)审查批捕的决定者是检察长或监察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则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审查批捕决定的内容只能是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不能是其他决定(如补充侦查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4)审查批捕时的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度。
(5)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之后,不管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审查阶段,都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罪名进行更改,不管是法院还是检察院,都有权利对罪名进行更改。因此,有限嫌疑犯在被捕的时候是一个罪名,最后定罪的时候可能是另外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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