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65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规定如下: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上述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第4点主要是针对羁押期限的程序问题,本文讨论不予批准逮捕主要是针对前三种情况。
首先,从办案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证据出发,即根据已有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若对行为人只可能判处拘役、管制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不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于逮捕对人身自由限制的严厉性,适用取保候审与行为人可能面临的刑责更为匹配。
其次,第2点是行为人虽然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基于罪名性质及案件具体情况,案件具体涉及到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自首、立功、积极退赃、赔偿、达成谅解协议等情节,行为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的考虑。
第3点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
若符合上述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通常会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方式,而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二、符合监视居住条件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
监视居住是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强制措施,是基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符合逮捕条件,又不应当适用取保候审的一种折中的处理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2条,对于符合逮捕条件,具备以下情形,人民检察院适用监视居住作为逮捕的替代性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三、什么是“不捕直诉”?
所谓“不捕直诉”,是指对于没有经过逮捕程序,或者检察院未予批准逮捕的,正在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案行为人,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
在人民检察院认为涉案行为人有罪而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中,“不捕直诉”的情况,是很多当事人甚至是律师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忽视的。本文必须予以强调!办案机关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后,其往往认为已经“无罪”,误以为“释放证明书”即是办案机关认为其无罪的证明文件,在取保后没有继续进行有效的辩护。此后就很可能遭遇办案机关直接向法院移送起诉,导致涉案行为人人被判刑的情况。
因此,即使构成犯罪条件,检察院也不一定会批捕,但这并不是说让犯罪的人逃之夭夭,而只是换一种强制措施,只是不对他们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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