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是怎样的
(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二、司法解释
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合理地实施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通过公开举行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上海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试行规定》、《公安部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数额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安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组织听证。听证申请人必须是公安机关拟对其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听证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发出听证告知书的公安机关的法制办公室(处、科)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人民检察院批捕时的听证会围绕当事人的犯罪事实来进行,如果进行合法的法律适用之后那么就需要进行针对的听证活动,在听证会的举行当中时可以对争议的案件得到合理的处理,使相关人员也能起到参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