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诉法规定刑事拘留时间双休算吗?
1、刑事拘留的时间是连续计算的,包括周六周日以及法定节假日的。
2、刑事拘留最长是37天,在这期间不逮捕的会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放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综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性羁押措施,时间限制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侦办的时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处理某些事情的过程当中注意把握好审核、调查时间。特别是刑事拘留,37天以后不管发生了什么事都不能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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