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超期羁押检察院怎么办?
发现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超期羁押的,应当及时层报该办案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该办案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加大对羁押期限的监督,将监所部门的单一监督改变为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检察监督等部门的共同监督,充分发挥侦查监督部门和审判监督部门的职能,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的各个诉讼阶段得到有效的监督。
在加强监督的实现过程中,必须创建和增强相应的处罚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使监督不致流于形式。
1、把纠正超期羁押纳入检察机关的办案责任制中,和其它办案责任制一起执行、落实,一起考核;
2、对超期限办案的承办人员提出批评教育,超期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处理,对失察或失职的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情节严重的也应给予相应的处理;
3、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被纠正后仍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期羁押的,收押单位既看守所应当有权依法定程序对被严重超期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强制措施或予以释放,并且有权建议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部门或人员予以处理。
二、超期羁押的情况有哪些?
1、实际意义上的超期羁押主要有:
(1)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
(2)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
(3)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迟迟不能宣判而导致超期羁押。
(4)案件在刑事诉讼流程的交接过程中导致超期羁押。
(5)在案件上报请示或审批阶段出现超期羁押。
2、变相的超期羁押(“虚超”,实际未超期)主要有:
(1)不认真执行有关换押制度容易出现超期羁押。
(2)办案单位所认定的有别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姓名与关押的不一致,由于未及时沟通信息而出现超期羁押。
(3)由于办案单位与羁押场所在相互衔接工作上出现脱节而导致超期羁押。
综上所述,公安机关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羁押期间,要尽快的掌握犯罪证据。原则上,刑拘后羁押不得超过两个月。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案会监督,发现存在问题及违法违规情况及时纠正,比如超期羁押情况。作为当事人,被超期羁押释放后,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