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2、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3、对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犯罪或者其他造成财产损失的犯罪,可以按涉案数额或者直接财产损失数额的一至三倍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标准。
4、对其他刑事犯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可以确定在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5、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 交纳。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另外,需要注意,一般取保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保证金要交到公安机关指定的账户,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会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指定的账户就是这个“专户”。
——注意不能给警察或“警察”个人,要给公安机关指定账户。
为依法保障刑事诉讼,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羁押,建立取保候审制度。因此,不被拘留的前提是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社会危险性不大,申请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取保候审就不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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