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的取暖费照常发。取保候审期间取暖费按照标准发放,单位不得扣留,另外,当事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去上班的,单位还应该正常支付工资。取保候审只是刑事措施,不是说明当事人一定有罪,这样,政府部门发的福利津贴,单位还是应该发给本人的。
任何人非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认定有罪。取保候审并不说明嫌疑人有罪,任何机关包括其所有单位,都不能因此对嫌疑人作出任何歧视性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间,仍在原工作岗位上班的,按原工资待遇发放;不安排上班,单位违法,可要求全额发放工资。单位只发生活费,只发固定部分,应当由单位拿出相关的法律法规。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因此,取保候审也属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单位也可以与其中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工资。当然,如果该职工在取保候审期间向单位提供了劳动义务,单位应当至少保留其最低工资待遇。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是法律规定的一段当事人受到司法监督的时期,由司法机构专门人员对可能有犯罪嫌疑的当事人进行监督和小条件和小范围的自由权约束,离开执行地在一些场合要报经批准,另外在一些场合可能会被执行强制措施如缴纳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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