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向公安机构提出申请,由公安机构执行。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向办案单位提出申请,办案单位认为取保候审后不致发生社会危害的,经公安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取保候审申请人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或者是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构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公安司法机构立案侦查的,执行部门应当暂扣其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没收保证金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还可以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公安司法机构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公安机构申请,总之,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违反法律被公安机构逮捕,应该暂扣其取保候审的保证金。若是因为过失导致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可以退还其保证金,如果是主观故意犯罪,则没收其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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