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笔迹鉴定有异议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抄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袭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由一方当事人在举证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请;
2、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确定提供鉴定的样本;
3、由双方协商选定或摇号选定鉴定机构;
4、鉴定机构接收后鉴定申诉后,凭借自己专业技术及依法做出鉴定意见专;
5、双方当事收到鉴定意见后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笔迹鉴定机构只对鉴定的结果负法律责任,不会因为当事人不认可笔记鉴定结论,这份笔迹鉴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没有任何证据的话,其实重新申请鉴定的结果,可能跟第1次的鉴定结论都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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