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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制度中,各地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各省的质监局及司法厅进行认证,从审批条件、申请、评审到成立后的监督,都有一系列的规定及条例,保证其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那么贵州司法鉴定机构的申请认证条例中有哪些具体的内容呢?律图为您介绍。
根据国家认监委、司法部相关文件精神,司法鉴定机构需进行认证认可,省质监局会同省司法厅决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将全面开展认证认可。
贵州省质监局和贵州省司法厅决定,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分两个阶段推进,首先为准备阶段,两部门将督促、引导和扶持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参加认证认可,组织司法鉴定资质认定评审员培训考核,建立适应司法机构认证认可工作需要的省级资质认定评审队伍;之后为全面开展阶段,推动现有依法审核登记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工作,鼓励其在3年内完成国家级或省级认证认可,对新申请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在审核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
1、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3、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按照认定基本规范或者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管理体系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
4、具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和管理人员。
5、符合《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管理要求和技术要求。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做好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65号)要求,现将经省司法厅核对的我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备案登记名册予以公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按照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定》(政法〔2008〕2号),经备案登记的侦查机关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委托,在备案登记的范围内开展非营业性的司法鉴定服务。谨请司法机关、社会各界监督。
贵州司法鉴定机构覆盖了不同职能、不同地区、不同业务范围,有效地为本省的司法诉讼活动的开展提供了专业性和知识型的保证。其审批认证程序均严格遵照国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文件,保证其司法鉴定活动的运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衡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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