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人身损害案件比解决财产损害的案件更为复杂,它涉及到对人身损害程度的司法鉴定。近年来,日益增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致使案件审理过慢的原因往往就是在对患者的死亡结果是否和医疗机构的操作失误有关这一问题上的认定困难有关。律图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间过长的影响。
医疗过错鉴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应患者任何一方的申请,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者方所诉医疗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从而为诉讼案件的公正裁判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科学诉讼活动。
(一)委托方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h)补记的病历;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物、异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不得受理,退回送鉴材料,并说明理由:
(一)委托鉴定的主体不符合规定的;
第十五条 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依照重庆市物价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制定的收费办法及标准收取鉴定费用。
根据法院技术室的案件数量多少及鉴定机构的案件数量确定时间长短,法律规定的是鉴定机构接收委托后需再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但基本没有这么快。时间过长不利于后续审理工作的开展。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间过长带来的影响,小编为你总结至此,鉴定时间过长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案件审理速度的减慢,审理结果的不准确性。小编建议尽量早点完成此项工作,因为随着时间的流逝,证据的关联性和完整性会遭到破坏。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日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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