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书尽管不是最终的结论,但是其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有较大影响。其鉴定意见通常和鉴定人的技术水平,鉴定设备等有着直接的关系,任何一个环节的问题都有可能导致结果的不同,甚至错误。即使程序上合法、公正的鉴定意见当事人也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认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有问题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法医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一式四份,一份司法鉴定机构存档,三份交由委托人收执。
1、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在法定或者约定的鉴定期限内完成司法鉴定后,应当按时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现在,大家应该知道了司法鉴定书两份都给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后,除了自己要保留一份存档外,司法鉴定书要给委托人一份。上面要写清鉴定内容、鉴定办法、鉴定意见,最后写上鉴定人姓名。对于委托人来说,要妥善保管好这份鉴定书,以后发生纠纷的时候,可以当做证据发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