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一定决定案件的成败。但客观地说,鉴定结论对法官认定事实的作用是非内常大的,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官会倾向于依照鉴定结论认定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各省的费用不一样,笔迹鉴定需要找专门的机构进行鉴定,费用一般在800-2000元之间。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包括书写姿势、书写工具、衬垫物等)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包括左手笔迹、尺划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进行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制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大多数人可能对于笔迹方面的鉴定并不是特别的了解,通常状况之下如果说是争议比较大的没有办法来解决,只能够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对于笔迹进行鉴定。笔迹鉴定所作出的司法结论是具有相关的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此为依据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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