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官司诉讼中,司法鉴定报告结论往往是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司法鉴定工作是官司诉讼过程中及其重要的一个环节。司法鉴定收费有哪些规定?由于诉讼各方对于司法鉴定报告结论的认知度不一样,很多时候会出现重新做司法鉴定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重新司法鉴定费用由谁买单呢?下面我以河南省为例为大家解答。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向当事人或委托人收取的鉴定服务费用。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依法为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他司法鉴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司法鉴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具体详见附件。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可根据鉴定工作的难易、复杂程度,风险高低等在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人或司法鉴定机构相关人员到异地实施鉴定、提取鉴定材料发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费,不属于司法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复杂、疑难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司法鉴定服务过程中,邀请专家提供咨询意见的,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另行支付的外,专家咨询费原则上应由鉴定机构承担。
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由人民法院代为收取。
经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许可,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司法鉴定项目,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商司法鉴定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司法鉴定工作的成本;
(二)司法鉴定工作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六)相近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等。
三、司法鉴定委托的办理
司法鉴定机构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并载明鉴定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结算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条款。不得指定服务,强行收费。司法鉴定机构收取前款规定费用,应与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司法鉴定收费协议书》中注明或另行签订协议。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因此,谁主张申请鉴定的,就由谁支付鉴定费;双方共同主张的,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支付鉴定费。
从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重新司法鉴定费用就是谁申请谁先行垫付,最后根据法院判决,可以将此费用一同申请赔付,最终有谁负责承担还要由法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案情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具体要求来判定,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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