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后笔迹极不可能是被告书写就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的文书证据。一般情况下,笔迹鉴定都是用在关键的证据上面,对于一些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时候做笔迹坚定的话,法院当然回重视。如果做的笔迹鉴定只是用来做为辅助证据的话,那就有点杀鸡用牛刀的感觉。个人所见过的笔迹鉴定的案件一般法庭都是特别重视的。(鉴定手写遗嘱笔迹等等。)
对于其可靠性或者说其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这不好说,但是确定的是可靠性的决定因素是鉴定机构的专业素质。权威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出来之后还是有很强的证明力的。也即时说,要做笔迹鉴定就去专业的/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去做。省得出庭后因为没有说服力对方要求重新鉴定,拖延时间。
笔迹分析是人才测评技术手段中的一种投射技术, 它是现代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它依据心理投射的原理,充分运用心理学的研究成果,通过分析笔迹中的压力、速度、而已等因素还原出书写者的气质、性格、个性和行为方式等特征,从而为个人和组织的发展提供帮助和建议。
由于笔迹分析具有简捷、方便、准确性高、个性化强的特点。由于笔迹具有很强的书写动力定型的特点,所以,尽管书写者可能由于心情等原因在笔迹上略有变化,但是,正如英国最著名的笔迹鉴定专家戴维斯所说:“一个书写者能变化字体的斜度、大小、轻重和速度,但是他一生中的书写习惯如同指纹一样,是改变不掉的,即使他涂抹或者雕琢。”因此笔迹分析可以避免被测试者不愿合作而带来的掩饰、歪曲、装好、随机作答等局限,能更客观地了解被试的心理。正是基于这样的特点,笔迹分析的准确率一般为65%。
签名与盖章的效力事实上并不真正完全相同。签名是真是假可作笔迹鉴定,难以否认,因此效力较高。相反,印章的真假与否很难认定,比如明明私章是当事人自己盖上去的,但他事后可谎称是他人偷刻的章,而你却很难自己举证。
于此,在法庭诉讼中,法院也并不真的都由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名或盖章”,而是签名,必要时如不会签名的或是更改部位,则辅以按指印,至于单独的盖章,在法庭的有关法律文书中是看不到的。
综上所述,人们写的字都是有特有的笔迹而可以用精细化的方式进行区分的,这也给诉讼中认定某些文书证据提供了很大的用处的,只要当事人拿出的声称是被告人写的文字是假的,这份证据经过鉴定后就不会在被法官当做是审判的参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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