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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想要解决一些纠纷的,则可能需要委托专业的司法机构进行鉴定,但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来讲,并不是任何委托都可以受理的。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不受理的情况,那到底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哪些鉴定委托?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2、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6、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7、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当然,司法鉴定机构对不予受理的委托,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要是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等情形的,委托人还可以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要求重新鉴定: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明申请者身份的相关文件;
(三)住所证明和资金证明;
(四)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
(五)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
(六)检测实验室相关资料;
(八)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究竟司法鉴定机构不受理哪些鉴定委托?律图小编在上文中为大家总结了七种情况,各位当事人一定要注意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否则的话无法进行司法鉴定,那么纠纷就有可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