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在委托送检时,应当提供检材原件。因特殊情况如银行、工商等部门保存的原件不能够随卷提供的,委托时可以提供照片或者复印件,但须注明调取的时间、地点、人员、复制方式等内容,并尽快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查看原件。鉴定人员应核对复制件与原件内容是否相同,特征是否由于复制而发生变化及其变化的程度。原件不能提供也无法查看的,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
在司法鉴定中,委托鉴定事项能否正确解决,除受司法鉴定技术水平和鉴定人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外,主要还取决于鉴定材料是否具备鉴定条件。司法鉴定检材的技术条件要求是:检材应能用司法鉴定技术进行显示、记录和检验,并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检材应具有一定数量的特征,特征数量应能反映司法鉴定客体的基本属性。
二、文书类鉴定的检材有什么?
1、笔迹类检材,是指各种手写笔迹材料,通过鉴定可以认定书写人。
2、文书类检材,是指除认定手写笔迹书写人以外的其它一切以文字、图案、线条、符号、图像、为其表现形式的各种书面材料。如:证书、证件、商标、票据、印章、印文和其它非手写的印刷、打印、复印文书等,通过鉴定可以确定文书真伪、文书形成时间和制作方法等。
三、对检材进行审核的重要性在哪里?
接受委托时,应当审查委托要求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是否具备比对条件。同时又规定: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委托要求不符合法律或者司法鉴定专业规定的,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应当不予受理。样本不符合比对条件的,可以提出补充样本的要求,样本补齐后重新办理委托受理手续,或者终止鉴定。
显而易见,委托要求是否正确,检材有无检验鉴定条件,样本有无比对条件,以及鉴定意见怎么表述,是最基本、最基础的问题,其是否规范以及规范的程度,将对司法鉴定产生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文书类鉴定中,检材和样本是非常重要的资料,需要当事人认真收集,司法鉴定检材的要求包括检材必须是原件、具备检验条件及具有一定的数量特征等。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检材,司法鉴定所会要求当事人补充,直至材料完整。因为只有客观、真实及原始的材料才具备鉴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