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机关退侦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退回侦查的时间是一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条件
(1)法定不起诉: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已告诉又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的免于刑事处罚的。
(2)酌定不起诉:
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情形;
2、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3、嫌疑人又聋又哑,或是盲人犯罪;
4、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
退回侦查并不是刑事案件当中必须要存在的一个程序,被退回侦查的案子都说明公安机关之前的调查工作是有问题的,这种做法正是为了捍卫法律制度的尊严。即使是细节性的问题,如果不调查清楚了,都有可能会造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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