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只需要制作一份即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刑事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见,辨认笔录的数量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法律上没有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要制作两份、三份或者更多的辨认笔录,但是,辨认笔录跟现场的辨认情况必须是相一致的,制作完辨认笔录之后,也应该让辨认人和见证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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