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审查起诉意见书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然后写出撤销案件报告。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可以决定撤销案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起诉阶段的时间:一般应当在一个月内决定,最多在两个月内完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刑事诉讼法》168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非常的严肃,公安机关先移交审查起诉,随后又申请撤回审查起诉的行为肯定是自相矛盾的,可除了公安机关之外,像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根本就没有资格要求撤回审查起诉。但在公安机关发现错误的情况下,不能碍于面子不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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