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需要保护受害人起诉的权利,且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审判,但是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发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此时,司法机关会终止案件的审理,那么,从法律条文来看,刑事诉讼法不起诉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类不起诉,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但无论是哪一种不起诉决定都将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的终结,其法律效果都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认定。
1、法定不起诉
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某些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而不享有自由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裁量权。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内容: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对那些其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适用酌定不起诉。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法的情形主要是指:
(1)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犯罪的;
(3)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过当;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或者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现的。
特别强调对未成年人
3、证据不足不起诉
证据不足不起诉是指在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只能在经过补充侦查之后才能作出,但补充侦查的次数不是必需两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1)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
(2)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
(3)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
(4)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案件,如果后来发现了新的证据从而使得案件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提起公诉。
对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起诉;酌定不起诉,赋予了人们检察院以自由裁量权,此种情形适用于自首或者犯罪情形较轻;对于证据不足的情形,不满足司法机关的立案条件,自然也是不会起诉的。
延伸阅读: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