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关于追赃的规定,可以追溯到隋唐时期,故而,发展史是比较悠久的,到近代,刑事诉讼法对追赃制度有了明确的规定。虽然该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依旧存在一些问题,那么刑事诉讼法追赃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刑事追赃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将其返还被害人或予以没收。
利益恢复性。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
民事责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
程序运行的强制性。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造成制度缺位。刑事追赃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这是“重刑轻民”思想的反映,刑事诉讼仍然侧重于打击犯罪,司法机关并没有足够的追赃动力,亦没有完整的追赃制度予以保障。
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造成能力缺位。刑事追赃的过程不可避免地要适用大量民事方面的法律规范对赃款赃物的权属、性质、范围等内容进行界定,刑事司法人员相关专业能力的不足是我国刑事追赃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瓶颈之一。
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造成主体缺位。追赃程序的封闭性突出表现在角色缺位。在公民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权益保护应当放到与打击犯罪一样重要的位置看待,制度设计上应当赋予被害人、相关利害关系人参与途径和方式,增强追赃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
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造成监督缺位。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家都有追赃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无监督的责任等于无责任,责任监督制度不完善也是追赃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三、追赃制度的完善
转变司法理念,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刑事追赃工作,重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将追赃情况纳入案件移送内容之内,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将刑事追赃工作纳入各机关考核目标,提高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以制度保障追赃工作的顺利运行。
以专业化为目标,配备司法资源,加强队伍建设,以适应刑事追赃的需要。
从制度上设计一个相对开放、独立的刑事追赃程序,引入抗辩机制和救济机制,使得犯罪分子、被害人、利害关系人能够广泛到刑事追赃过程中来,增强刑事追赃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促进司法正义。
赋予包含追赃内容的生效刑事判决的强制执行性,并可参照民事执行有关法律规范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办理偷税、抗税案件追缴税款统一由税务机关缴库的规定》第四条即规定,判决生效后,拒绝依据判决缴纳或划拨税款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追赃工作担负起应有的法律监督职责,具体可通过纠正违法或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可利用人民监督员制度驾加强自身监督。
但也仅是简单的叙述了追赃的强制性,对于追赃的流程是没有强制性的规定的。由于缺乏制度的制约,司法机关没有追赃的动力,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完全的保障。且追赃的程序具有封闭性,不利于被监督,可能会存在徇私枉法的情形。
延伸阅读:
最新刑事诉讼法解释
新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有哪些呢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