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对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十七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予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四)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
(五)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六)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
(七)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三十九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经审查具有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第四十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综合上面所说的,审查起诉的阶段就是代表着案件已经到了检察院,对于这个阶段只要当事人符合条件同样也可以申请取保,但取保不代表着案件就结束,所以,执法人员在审理的时候都会结合实际情况来,只要可以取保一般就可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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