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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其实社会生产活动当中,我国公民之间有时候的一些纠纷和矛盾是来源于一时冲动。并且有些所造成的后果并不是特别严重,所以在进行司法审判的时候,为了防止司法审判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为了更好的规范我国的司法审判制度,针对有一些案件是可以中止审判的。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判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诉讼法不予立案的规定是什么?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2、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以上资料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中止审判的情形有哪些的详细介绍。我们可以看出,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一些犯罪情节较小,危害不大,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等,这些情况都是可以中止审判的。其实在生活中,如果大家发生的纠纷是比较微小的话,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协商解决。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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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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